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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0-01 22:50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再委托23位

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

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11月28日      函〔199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司法部司公通字〔1991〕170号《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审理案件中涉及有关证明时请按此通知办理。


附:



司法部

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

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1991年11月12日      司公通字〔199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为了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我部先后于1981年、1986年共委托香港26位律师其中王泽长先生已去世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既方便了香港同胞保护了香港同胞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香港同胞与内地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发展。但是随着香港与内地往来和交流的日益增加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民事公证法律事务越来越多。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香港与内地民事关系和经济贸易发展,团结香港更多的律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扩大委托香港律师的人数。同时,根据十年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的经验,也要逐步改进委托香港律师办证的方式,经商新华社香港分社、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决定再增加委托23位香港律师并改变其原出证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商香港新华分社和广泛听取香港律师界的意见在原来委托25位律师的基础上再增加委托叶天养等23位律师。

增加委托人数后原来委托的25位律师和增加委托的23位律师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原委托的、新委托的一律从1991年11月4日起委托期限为三年原发委托书继续有效。委托期满通过考核的可以连续委托不受委托次数的限制。

三、增加委托人数后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仍按我部1985年6月11日《关于委托香港8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除了可以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使用的有关证明外还可以办理香港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如公司资信情况证明;公司章程证明;委托代签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纳税情况证明;银行担保证明以及香港公司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

四、增加委托律师后委托律师总人数达到48名再用原来的方式辨认公证书较为困难也容易给少数不法分子制作假公证书造成可乘之机为了便于文书使用单位准确的辨认委托律师出具的证明所有被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证明的程序除继续按我部《关于委托香港8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外再增加一个程序即委托律师在公证书上签字盖章后再经过我部与贸促会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在公证文书正本上加盖转递章才能拿到内地使用委托律师的签名章印鉴不再送各公证处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加盖转递印章的工作从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将该公司转递印鉴发送各有关单位备案。

以上通知请迅速转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附件: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

公证文书专用章印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

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转递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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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深办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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