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姓名经过在商业活动上的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形成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或宣传用语中使用与该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者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且抗辩成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销售者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合法取得商标权人售出商品之所有权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不得超出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的,应认定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而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侵害服务商标专用权。
销售者的合理审查义务,是其免除因销售假冒产品向商标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对“合理”的判断,应结合产品的来源、价格、国家对特殊产品流通销售的特殊规定等各方因素。而当同一行为,既受行政法规制,又受民事法律规制时,民事责任不因已承担行政责任而免除。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赔偿数额怎么计算?关键词:注册商标 侵权行为 赔偿数额导读现实生活中,假冒名牌商品就在我们身边,维权的脚步也一直未停止。事件经过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以下简称路易威登)是法国公司,在中国依法注册了第十八类商品(包括手提包、钥匙夹、钱包、背包、手提袋等)的商标专用权。受被告某商场管理的被告秀包包箱包店(个体工商户)销售假冒路易...
销售者能否以不明知为由对商标侵权免责?关键词:商标专用权 停止销售 赔偿损失 合理开支导读现实交易中,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很少审查商品的生产商、产地和权利是否完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生产者的商标意识日益增长,取证手段也愈加专业。那么销售者碰到商标权人主张商标侵权时,能否因自己不明知而免责呢?案例简介郑州超威公司是一家生产蚊香、杀虫剂的公司,拥有“超威”图形文字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