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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3: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签约人的权限

发表时间:2022-09-11 14:53

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3: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签约人的权限

风险提示

当贵企业的合同相对方是单位时,如果对方由法定代表人出面签订合同,建议同时加盖单位的公章,避免日后对合同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对方由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出面签订合同,请贵企业务必审查该签约人是否取得了单位的合法授权,避免因签约人未取得单位的合法授权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例简介

因资金周转困难,宏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从孙某处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孙某要求王某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宏森公司的公章,王某称自己就是宏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己签名就代表了宏森公司,孙某未再坚持,于是王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名按指印。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照借款协议还本付息,孙某将宏森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还款,经法庭释明,孙某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法庭审理中,孙某认为王某是宏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名是代表宏森公司借款,王某和宏森公司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王某称是其个人借款,部分款项用于宏森公司的经营,部分借款自己使用了,宏森公司并不是借款人,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仅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

一般合同纠纷讲究“相对性”,也就是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否则与第三人无关。在借款纠纷中,谁来借钱和借钱给谁用是两个概念。前述案例中,借款协议上是王某签名,并不是宏森公司盖章,借款协议体现不出来是宏森公司借款,出借人孙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时口头承诺,纠纷发生后王某不再承认)实际是宏森公司或者王某代表宏森公司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决由借款协议上的借款人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在不同案件中,由谁承担责任直接影响后期是否能顺利拿到执行款。前述案例中,之所以孙某希望王某和宏森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是因为王某年龄较大,名下早已没有资产,执行起来较为困难,而宏森公司则存在一定的执行能力,并且宏森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后期也很容易追加该股东承担还款责任。谁有能力承担责任,就争取法院判决谁来承担,这也是律师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具体体现。

律师提醒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不论公司还是个人,一定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既要考虑对方的缔约意愿,又要考虑其履约能力,避免以后合同无法履行时更难挽回损失。如果确实无法确定有谁来履约,则可以选择确定主债务人,由其他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尽可能降低对方违约的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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