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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章被他人非法持有,公司背负巨额债务

发表时间:2022-09-08 17:53作者:郑州许鑫律师

以案释法:公章被他人非法持有,公司背负巨额债务

案情简介

一、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债务

原告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陕西某公司偿还借款39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从2013年8月15日起,被告先后从原告处借款6笔,截止2014年11月8日共计390万元,其中5笔约定有利息。现借款期满,被告拒不还款。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借条及相应收款收据各六张,证明借款事实;2、股权转让协议,证明案外人王某接管该公司;3、2015年4月6日还款协议,证明借款事实;4、商务局文件,证明王某获得该公司全部股权;5、公司任命书,证明2015年9月10日,张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6、该公司档案,证明2015年9月24日,张某开始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反驳,债务并不存在。

被告辩称,其并没有借款需求,借款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实际收到原告的借款,上述6笔借款均是公章被他人非法持有期间发生的。

为支持其辩解,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某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各一份,证明该6笔借款发生时间正好在原法人被免职后非法持有公章、证照出走期间;2、某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被告再给他人借款时,谨慎小心,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印证本案6笔借款不符合被告的交易习惯。

法律分析

一、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当事人陈述的事实;2、客观事实;3、有证据证明的事实;4、待证事实。

法院通过审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来认定待证事实,从而达到无限制接近客观事实。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最可靠的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其次是虽无证据但各方当事人均陈述认可的事实(但有虚假诉讼的可能),据此认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只能无限制接近客观事实,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符合(当然也可能完全背离客观事实,比如套路贷就属于典型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所有证据中,书证为王,可以单独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其他证据,特别是录音、证人证言等,则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了解了这些法律问题,我们可以进行对本案进行事实分析。

二、本案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存在,2、被告应否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根据原告武某提交6张借条及相应收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此基础上,被告还出具了还款协议。以上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

关于被告辩解及提供的证据。被告辩解:1、借款发生在他人非法持有被告公章期间,借条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2、收款收据没有出纳、会计签名,违反财务制度,原告并未实际支付借款。被告对以上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

我们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需要满足三个特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均是其内部管理问题,与借款是否真实,借款是否存在没有关联关系,也就是说这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本案客观事实可能有两种:1、借款真实,被告只是以种种理由不愿归还;2、借款不真实,只是原告利用某些手段获取了对其有利的证据,被告吃了哑巴亏。

从本案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来看,法院更容易相信借款是真实存在(这就是法律事实),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也符合“安全、效率”原则。

可能部分人会认为,如果被告真的借了款,且在原告“铁证如山”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提起再审,积极应诉,这不恰恰说明了借款不是真实的吗?每起案件的判决,均存在一定的价值观导向,法院不相信眼泪。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一审、再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十五日内,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笔者提醒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如果公司公章被他人非法持有的,公司可以报警,即便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拿到证明,登报公告遗失,补办公章。做了这些工作,本案走向就会截然不同,当事人也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公章。同时,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股东对控制权的争夺会加剧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如无法律护航,股权受让人的利益必然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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