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许鑫律师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至周日 :9:00-17:0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3525588847
邮箱:ujnxuxin@163.com
文章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6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

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


1994年1月14日 法〔1994〕2号


海南省、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上海市、湖北省、山东省、天津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了认真执行我国和外国缔结的领事条约中关于对派遣国的船舶采取强制措施或在其船舶上进行正式调查时,应事先通知领馆,以便在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或其代表能到场。如情况紧急,不能事先通知,应在采取上述行动后立即通知,并应领馆官员的请求迅速提供所采取行动的全部情况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诉前扣船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必须在发布扣船命令的同时书面通知船籍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二、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必须在发布拍卖船舶公告前书面通知被告所在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三、海事法院因海事、海商纠纷需要在缔约国船舶上进行正式调查的应事先通知船籍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如情况紧急不能事先通知应在调查之后立即书面通知。

四、各海事法院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凡因情况紧急事后通知船籍国驻我国使领馆的如该国领事官员请求提供所采取行动的全部情况的应当迅速提供。

五、上述通知书由海事法院报送其所在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径送外交部领事司再通过领事司负责转给被通知的船舶派遣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六、在送达通知书时须附有扣押船舶的民事裁定书。或强制拍卖被扣押船舶的民事裁定书和送达回证。

附:1通知书的文书样式

2我国已签订的领事条约情况


2


我国已签订的领事条约情况


已生效的中外领事条约对方缔约国为:

美国、南斯拉夫、波兰、朝鲜、匈牙利、意大利、古巴、俄罗斯继承原《中苏领事条约》、墨西哥、保加利亚、捷克、老挝、立陶宛、阿根廷、突尼斯、土耳其、伊拉克、罗马尼亚、印度、蒙古、斯洛伐克继承原《中捷领事条约》、克罗地亚适用原《中南领事条约》、斯洛文尼亚适用原《中南领事条约》

尚未生效的中外领事条约对方缔约国为:

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摩尔多瓦、玻利维亚、乌克兰、也门、土库曼斯坦、白俄罗斯。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