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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在他人土地上埋坟,法院怎么判?

发表时间:2022-09-08 17:52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未经允许在他人土地上埋坟,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1983年,某县人民政府向葛某颁发了《自留山使用证》,确认葛某取得村里某地块的林地使用权。2009年,该县政府核发《林权证》,再次确认上述林地使用权人为葛某。

2014年底,张某未与葛某协商一致,将其父葬于该片林地。

2015年2月2日,葛某起诉,要求张某迁走坟冢,法院以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为由驳回起诉。葛某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土地权属以政府最终确权为准,如归葛某,则张某主动协商补偿,否则无条件将坟迁走”,葛某撤回上诉。

2015年6月21日,张某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林权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林权证》。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该行政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和解协议,也未将坟冢迁走。

2015年8月20日,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将葬在葛某林地中的坟冢迁走,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

本案一审,判决张某赔偿葛某损失2000元,驳回葛某其他诉讼请求,张某负担案件受理费。

葛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张某将坟冢迁走,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30000元。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侵权事实及赔偿损失的认定,并无不当。但二审中,张某表示愿意赔偿4000元,遂改判张某赔偿葛某损失4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两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张某负担。

二审判决生效后,葛某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判决维持上述二审判决内容,是为终审判决。

法律分析

一、张某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经葛某同意,擅自将其亡父安葬在葛某享有使用权的林地中,侵犯了葛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葛某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法院为什么没有判决张某迁坟,而仅仅是赔偿损失?

根据前述分析,葛某在先前诉讼中就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或迁坟或赔偿损失,在本案一审中葛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恢复原状,即迁坟。

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序良俗基本原则,认定张某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并无不当。

二审中,葛某再次表明,要求法院判决迁坟,若不迁坟,则要求赔偿损失30000元(说明迁坟或者赔偿两种方式均符合葛某诉讼目的),并且张某表示愿意赔偿。据此,二审仍仅判决赔偿损失,也不无道理。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某的侵权行为并未对葛某的土地承包经营造成实质性妨碍(该土地用途为林地,与耕地不同),且当地农村存在土葬的习惯(即便判决迁坟,也要依靠张某的自觉履行,法院几乎无法强制迁坟,更不可能代为迁坟,总不能采取周口平坟运动的做法吧),认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维持原二审判决。笔者认为,虽然张某埋坟对葛某的林地影响不大,但换位思考,相信几乎没有哪位村民会允许他人擅自在自己的土地上埋坟,农村习惯也确实是给钱才能埋。

三、本案中的赔偿数额是怎么来的?

本案一审中,法院查明该县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为18500元/亩。法院根据当地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民间习俗判决赔偿损失2000元。二审中,张某愿意赔偿4000元,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二审改判赔偿损失4000元。

四、葛某怎么做才能让法院判决迁坟或者得到更高的赔偿数额?

是否绝对不能迁坟?笔者认为不是,这恐怕是法院考虑了节约司法资源这一因素。首先,法院当然可以判决迁坟并赔偿损失。如果张某拒不履行,法院可依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赔偿损失,直接执行张某名下财产即可。对于迁坟,法院虽不能强制迁坟或者代为迁坟,但可以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张某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以此强制张某迁坟。其次,葛某签订和解协议时可以选择迁坟,而不选择赔偿损失。并且在起诉时,也不能作出接受赔偿损失的意思表示。再次,为了稳妥起见,张某完全可以在签订和解协议时约定一个较高的数额作为违约金,或者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设定违约金是为了增加当事人违约的成本,以此震慑意图违约的当事人。笔者坚定认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合同,就如同废纸),即便事后张某不迁坟,葛某也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笔者提醒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他人侵害自己权利的,当然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应当考虑实际情况,既不能纵容侵权者,也要避免矫枉过正,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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