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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村委可以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发表时间:2022-09-08 17:52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村委可以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1日,王村镇王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蔬菜乡镇与宋某签订《王村蔬菜大棚承包合同》,将位于王村的9栋大棚承包给宋某,承包期自2011年6月1日至2041年5月30日止,同时约定看护房面积不得超过45㎡。2014年3月22日,宋某与孙某签订《蔬菜大棚转包协议》,将其中7栋大棚承包给孙某,承包期限至2041年5月30日,同时约定看护房45㎡,不得改变大棚用途。现孙某在该地块硬化约1800㎡,建设厂房面积约700㎡。 王村村委认为宋某、孙某违反合同约定,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二被告恢复原状、返还土地、返还大棚。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1、约定解除,指的是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指的是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情形包括:①不可抗力;②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③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④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其他情形。 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起诉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有哪些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还没有履行的,不需要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村委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村委与宋某所签合同、宋某与孙某所签合同,均约定土地用途为建设蔬菜大棚,看护房面积不得超过45㎡,承包合同到期,村委无偿收回土地和附属物。 次承包人孙某将土地硬化,大面积建厂房,蔬菜大棚不复存在。宋某作为承包人,应对次承包人的行为负责,对村委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村委利益,使得村委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村委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蔬菜大棚已经灭失,所以村委要求返还蔬菜大棚的请求无法实现。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一审、再审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王村蔬菜大棚承包合同》,二被告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笔者提醒 在农村承包土地进行农业开发,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切不可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更不能擅自建房。否则,即便发包人不追究,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有权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罚,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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