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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5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

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6年5月6日 〔1996〕法行字第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闽行他字第4号《关于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对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但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热水25℃以上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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