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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发表时间:2022-10-01 23:3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如何计算的批复 法释〔2013〕23号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