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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径行制裁等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2-10-01 22:37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径行制裁等问题的批复

1990年7月25日      法经〔1990〕4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1号《关于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时,应由哪一审法院作出决定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予依法制裁而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制裁的可以径行予以民事制裁。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上级人民法院无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均应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三、人民法院复议期间被制裁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过审查应当采取通知的形式准予撤回申请或者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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