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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2-10-01 22:35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

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

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90年4月14日      法民〔1990〕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函〔1990〕19号《关于在第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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