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许鑫律师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至周日 :9:00-17:0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3525588847
邮箱:ujnxuxin@163.com
文章详情

未买保险且交通事故全责,却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2-09-04 16:31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许鑫律师(680).jpg

未买保险且交通事故全责,却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近期代理被告参加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是肇事司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责,却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什么呢?笔者为大家分析一下这起案件。

案例简介

2016年10月9日,被告李某驾驶豫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经七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时,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豫A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厢式货车驾驶人王某及乘车人刘某受伤,厢式货车损坏。

另查明,河南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是自卸货车的所有人,李某是该车驾驶人。郑州某货运公司(下称货运公司)是厢式货车的所有人,将该车出租给郑州某商贸公司(下称商贸公司)用于货物运输,事发时商贸公司员工王某、刘某轮班驾驶该车辆。涉案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商贸公司为其员工刘某垫付医疗费1000元,维修厢式货车支出27000元。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全责,王某和刘某无责。

商贸公司将建筑公司和驾驶人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医疗费、租赁损失共计4200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商贸公司各项损失28000元,驾驶人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诉期内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笔者代理驾驶人李某参加诉讼,为胜诉。

法律分析

1、为什么法官没有判决赔偿租赁损失?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本案中原告商贸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租赁损失的发生,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其与案外人货运公司间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显示签订日期在事故发生之后,因此认定该合同为补签,这样一份合同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对租赁损失举证不能,相应的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

2、为什么被告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是机动车必须强制购买的保险,未购买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建筑公司作为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也是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但没有投保交强险,这就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被告李某是该车辆驾驶人,但不是投保义务人,现实生活中,也几乎不存在司机替车主为机动车投保的。被告李某与建筑公司是雇佣关系,雇工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官就判决由雇主建筑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

小编提醒

虽然在法律上肇事司机李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也不能因此就放松警惕、高枕无忧。司机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本就是危险行为,更应当集中注意力,安全驾驶。

返回首页.jpg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