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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工伤,你需要了解这些法律常识发表时间:2022-09-04 13:35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关于劳动工伤,你需要了解这些法律常识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无证或无证驾驶车辆的除外);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十一)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十二)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十三)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十四)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十五)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因工受伤害的; (十六)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期间,因工受伤害的; (十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 (十八)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 (十九)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 二、以下情形,不认定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赔偿待遇: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费 (四)食宿费(外地就医) (五)康复治疗费 (六)辅助器具费 (七)停工留薪 (八)护理费(评残后) (九)营养费 (十)后续治疗费 (十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十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或解除合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赔偿待遇: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丧葬补助金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工伤认定期限: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文章分类: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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