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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床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否受法律保护?发表时间:2022-09-04 13:35 “空床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丈夫夜不归宿,经欠下“空床费”4000元 王某(女)与尹某(男)结婚二十多年,感情濒临破裂,因尹某经常以加班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怀疑尹某在外沾花惹草,遂与尹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果尹某晚上十二点至凌晨七点仍不回家居住的,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后尹某仍旧不与王某同居,双方时常吵架,并在一次吵架中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并支付“空床费”4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可以准予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对于“空床费”,虽然原告提交了协议和欠条作为证据,但这笔费用的性质及是否应该支持存在争议,最终法院认定“空床费”属于精神赔偿范畴,因为尹某对王某家暴,“空床费”可以作为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给原告王某。 判决后,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陪伴和互相忠实是婚姻的应有之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尹某和王某间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由于尹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对离婚存在过错,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与“空床费”并不冲突,“空床费”可以作为对未尽到陪伴义务而对王某的补偿。法律固然不能强制尹某满足妻子王某“陪睡”的要求,但既然双方对此签有协议,就应当履行,不履行的当然可以要求按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尹某向王某支付补偿费4000元。 婚姻同居关系中的“青春损失费”(即“分手费”)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对于这一问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合法夫妻间双方约定“青春损失费”,对于此种情况,法不禁止即自由,可以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或者“分手协议”支付青春损失费,也可以根据对家庭付出情况要求另一方支付。已经支付的,支付方也不能要求返还。 第二种是非法同居男女关系,非法同居并不包含未婚适龄男女的同居行为,自由恋爱中的同居,因不存在婚姻家庭的基础,因此不支持索要“分手费”。这里的“非法同居”一般指的是“包二奶”、“包二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承诺补偿青春损失费的,即使已经支付的,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因在于,其一,这种“青春损失费”的基础是婚外非法同居,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其二,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如无财产约定,均为共同财产,夫妻单方除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无权单方处分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配偶可以要求“小三”返还。
文章分类: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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