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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时隐瞒怀孕,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22-09-10 23:43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劳动者入职时隐瞒怀孕,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10日,王女士通过招聘网站推荐入职某公司从事行政岗位工作,该公司口头承诺王女士月工资3000元,满勤奖、绩效另算,干满半年缴纳社保。2019年11月15日,该公司人事经理发现王女士早已怀孕,遂将其叫至小会议室,通过两个多小时的谈话,王女士提交了离职申请,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该公司给王女士结了工资,王女士离开公司。

2019年1120日,王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确认王女士与该公司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1115日存在劳动关系;2、该公司支付王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15000元;3、该公司支付王女士经济赔偿3000元;4、该公司支付王女士生育津贴18000元。

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王女士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1、关于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劳动者提交了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初步证据,那么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需要提交职工名册、出勤记录、社保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等来反证未雇佣该劳动者。劳动者需要收集的初步证据可以是工作证(牌)、与单位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劳动者的聊天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日志等等,这些证据还是比较容易收集的。

2、关于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入职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直至第十二个月。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直接以此为由辞退即可。

3、关于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孕期女职工,违反该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但如果是孕期女职工主动辞职的,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前述案例中,该公司坚称是王女士自离的,并非该公司辞退,该公司提交了王女士亲笔签名的离职申请证明其主张。对此,王女士称实际情况是该公司认为王女士入职时隐瞒怀孕,让王女士自离,否则不让王女士出会议室,最终王女士在会议室待了四个小时,迫不得已签了离职申请。对此,该公司称,入职时王女士确实存在隐瞒怀孕这一情况,本就不符合任职条件,但并没有因为这一原因辞退王女士,是王女士主动离职的,王女士只在会议室待了两个小时,是和人事经理沟通工作,并非待了四个小时。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该公司提交了王女士亲笔签名的离职申请且载明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但该公司又称王女士在会议室待了两个小时,按照日常经验法则,签署提交离职申请并不需要两个小时来完成,该公司也没有提供工作记录、成果来证明其人事经理确实是在会议室与王女士沟通工作,并且王女士在“自离”后几天内就提起仲裁要求赔偿。据此,可以认定离职申请中的签名并非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赔偿。

女职工,特别是孕期女职工的权益受到特殊保护,不因女职工隐瞒怀孕而降低保护力度。

4、关于生育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按照该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笔者提醒

一直以来,很多用人单位忽视用工风险,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劳动纠纷不断,陷入无穷无尽的诉讼之中,甚至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笔者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这些风险,切勿抱着侥幸心理,有时看似了一点便宜,实际埋下了很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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