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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快播,这些行为也是犯罪,微信好友们注意了!

发表时间:2022-11-27 12:13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不只是快播,这些行为也是犯罪,微信好友们注意了!

9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现实生活中,下边这些行为严重的也会触及淫秽物品犯罪。这是小编所在微信群里出现的聊天记录,并截图下来供大家批判(群主很用心,每次都能及时发现,将该群友删除并消除影响,为群主点赞)。

下面通过几个微信群传播小视频的案例简单归纳分析一下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

案例一

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创建并管理一个名为“2015”的微信群,以每月收取9元费用为条件向群内发布小视频402个,案发时群成员达到499人。经鉴定,402个视频中有335个属淫秽物品。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收费是为了阻止群友乱拉人,并不是为了获利。二审查明,群主李某多次在群内发布消息:“拉人进来到我这里主动缴费,不然谁拉人就把谁踢出去”,同案犯也对此证明,足以认定被告牟利目的。因此不采纳李某上诉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肖某利用微信群,通过微信红包交易方式,向20多名网友贩卖淫秽视频共计143部,获利300多元。2015年10月22日,案发被抓获。经法院审理,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和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适用缓刑。因此改判肖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

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周某从他人出购得存储有大量淫秽视频的某云盘账号及密码。同年,周某通过微信账号,将其中一个云盘账号及密码加价出售给金某。经查,该云盘内有淫秽视频124个。一审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没收用于实施犯罪的一部黑色苹果牌手机。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周某犯罪情节严重,原判也认定了自首、认罪等情节,量刑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归纳

以上三个案例中,被告人所构成的罪名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选择性罪名,实际罪名以判决时为准,该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刑事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淫秽物品”

我国刑法第367条对“淫秽物品”作了界定,是指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在实际侦查中,是否为“淫秽物品”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何种程度应当受到处罚?

入罪标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或者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或者银辉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或者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1万次以上,或者会员二百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达到前述两个标准一半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严重标准: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达到上述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

如淫秽物品内容中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以上述标准的一半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管理员是否也要处罚

如果利用网络建立社群,成员达到一定数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无牟利目的,怎么定罪?

这里的“无牟利目的”,并不包括以牟利为目的,但未获利的情形。

达到前述标准二倍以上,或者两项以上标准,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未达到入罪标准的如何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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