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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考试撞伤学员,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2-11-27 12:16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驾校考试撞伤学员,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发展,驾驶机动车已成为必备技能之一,于是不论男女老少,只要符合条件的,均踊跃报名学车。在追求速成的前提下,各方也对学员大开方便之门。可能不少初次触摸方向盘的朋友,都会想到一个问题,在驾校学习或考试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应当谁来承担责任,今天小编就通过一则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归纳。

案例简介

事故经过

本案当事人:(1、某驾校:为刘某、石某提供驾驶培训;(2)、山东某实业公司:为驾考提供场地、引导人员;(3)、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驾考;(4)、某保险公司:为机动车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5)、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为机动车提供检测服务;(6)、石某:驾校学员;(7)、刘某:驾校学员。

2012810日,驾校学员刘某在某实业公司考试场地参加由交警支队组织的驾考过程中,错将离合器当做制动器导致车辆失控撞伤同为考试学员的石某,经鉴定刘某构成一级伤残。后石某找到本案各方当事人协商赔偿无果,遂将刘某、某驾校、某实业公司、某保险公司、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某交警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62768.63元。

一审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刘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直接侵权责任人,应承担赔偿份额的50%。被告为刘某提供驾驶培训,应当承担20%的责任。某交警队作为驾考的组织者,未尽到足够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责任。某实业公司作为场地管理者,未尽到足够监管、管理义务,应承担10%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车辆保险承保人,应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不承担责任。石某按照正常程序参加驾考,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根据以上分析,判决各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宣判后除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检测公司外,本案其他各方当事人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

石某上诉认为,驾校未严格执行培训合同,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一审判决驾校责任比例明显不当。交警队作为驾考组织者,对整个考试过程应当全面负责,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责任,一审判决责任比例明显不当。实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且超范围经营,具有明显过错,一审判决责任比例明显不当。

刘某上诉认为,自己本就是驾考学员,所出现的操作失误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不存在过错。驾校及教练应当又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在驾考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使用《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由教练或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石某应当预见不安全的因素,却未预见,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各当事人赔偿责任比例显示公平。

驾校上诉认为,参加驾考,并不在驾考培训合同中,不属于驾考培训活动的一部分。学员参加交警队组织的在某实业公司场地内进行的驾考,脱离了驾校的管理,

驾校无法预见、避免该意外事故,也不能做到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刘某自己操作失误,与驾校无关。某实业公司对场地及驾考管理不到位,应当承担责任。

实业公司上诉认为,本案是侵权之诉,使用过错原则。自己在驾考管理中,各项工作均按照规定进行,并无证据证明自己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即便作为管理者,也仅仅是承担补充责任。

交警队认为,考试场地是对特定考生开放,并非公共场所,不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与驾校成立了驾考培训合同,刘某应当缴纳学费,驾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培训。实际上,驾校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参加足额驾考培训,刘某也证明自己并未按照规定课时进行驾考学习,参加考试只是为了检验自己是否达到参考资格。驾校及教练明知刘某未达参考标准,就安排其参加考试,存在重大过错。刘某作为直接侵权责任人,对自己未达标准最清楚,但仍参加考试,同样存在过错。交警队作为驾考组织者,未尽到审核义务,为刘某发放准考证,且未随车配备安全监管人员,也为采取紧急停止措施,增加了驾考危险性,存在过错。某实业公司作为场地提供者和驾考管理者,未合理安排驾考场地秩序,存在过错。

终审判决

根据以上分析,二审法院部分变更一审判决:刘某、驾校、实业公司、交警队各承担赔偿责任的20%40%10%30%。本案终审。

律师分析

1、驾校作为教考培训者,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到驾校学习驾驶技术,并交纳了学习费用,双方建立了驾考培训合同关系,驾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刘某进行驾驶技术培训。根据本案各方提供证据,驾校无法证明其对刘某尽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培训义务,因此应认定其履行培训义务不合格。而涉案事故发生在科目二考试中,未超出驾驶培训期间,驾校及其教练作为刘某的培训机构应掌握刘某的驾驶技术学习情况及是否适合参加科目二考试。驾校及其教练员明知对刘某的培训不达标仍安排驾驶技术不熟练、操控机动车能力不足的刘某参加考试是造成涉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应对石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40%份额为宜。

2、刘某作为学员,为直接侵权责任人,对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直接侵权人,明知自己学习驾驶技术课时不达标,仍抱有侥幸心理参加考试,在考试中错把离合当成刹车,造成石受伤,应对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事故发生时刘仍为驾校学员,未完成驾驶技术培训,参加科目二考试也是为检验其驾驶技术是否达到考试标准,并不意味着其必然已经掌握相关驾驶技术,因此刘虽为直接侵权人,仍不宜对其课以过重的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以承担20%份额为宜。

3、实业公司作为场地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业公司作为考试场地的管理者,应预见到参加考试的考生在驾驶时容易发生危险,从而加强安全措施,确保考生及工作人员的安全。从该公司提交的照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来看,考试现场相邻考试车辆之间没有进行隔离,而每辆考试车完成考试时间不一致,容易造成人车混行。该公司安全措施不到位,应对石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其过错程度,以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4、交警队作为驾考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队作为科目二考试的主办单位、主管机关,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负有监督义务,应认真审核考生的培训情况是否达标再决定是否发放准考证。此外,参加科目二考试的考生尚未通过考试,在操控机动车时容易发生意外状况,交警队应预见到此种危险性并采取相应措施。为确保考试的公正性而不安排考官随车监考,也不采取任何能使考试车辆停止的措施,无疑使考生驾驶考试车辆的危险性增大。综合分析交警队未认真审查刘的培训情况是否达标即发给准考证,让驾驶技术培训不合格的刘参加考试,在刘错把离合当刹车的情况发生时,无任何措施制止事故车辆,对现场也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考虑交警队的过错程度,以承担30%的责任为宜。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小编提醒

本文对一起特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例进行了简要整理,重点分析了驾驶培训(考试)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赔偿责任比例的分配问题,对现实中驾校、学员、交管部门、保险人均具有警示意义,欢迎大家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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