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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争斗不慎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发表时间:2022-09-04 12:17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学生在校争斗不慎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2015年9月22日,某中学八年级学生郭某某(14周岁)在教室值日打扫卫生,同班同学曹某某(15周岁)在教室抄黑板上的作业,因郭某某挡住曹某某的视线,双方发生口角,曹某某顺手拿起背包砸向郭某某,因躲闪不及,郭某某脸部碰到其手中所拿的铁质拖把头,因拖把头上塑料保护帽缺失,拖把头刺入郭某某面部,造成外伤。后送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20.25元。曹某某监护人曹某仅支付郭某某5000元便不管不问。在与曹某某监护人和学校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郭某某将曹某某和学校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曹某某辩称,郭某某言语侮辱自己在先,自己仅用背包甩了郭某某一下,并没碰到其身体,郭某某受伤是自己碰到拖把头所致,与自己无关,应当自负责任。并且监护人曹某已经出于人道主义支付给郭某某抚慰金及医疗费5000元。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1、曹某某侵权行为是否与郭某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在被告某学校上学。被告曹某某放学后因小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并拿背包砸原告,是原告致伤的原因,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某学校平时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对保洁用品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管理缺失,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在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曹某某法定代理人曹某扣除已付的5000元外赔偿原告郭某7820.25元,被告某学校在应赔偿款项2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曹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文章分类:
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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