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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如何认定?发表时间:2022-09-04 12:16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如何认定? 案例简介 2016年8月19日23时许,张某驾驶王某所有的无号牌普通客车,沿淮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10国道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连某驾驶豫AXXXXX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连某无责。2016年9月6日,原告连某轿车经河南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车辆鉴定报告书认定,其损失价值21000元,连某支出评估鉴定费1000元。后连某为维修受损车辆支出施救费1200元、修理费21000元、交通费100元(法院酌定)。由于张某拒不承担上述费用,连某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张某、王某共同支付连某损失23300元。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 争议焦点 王某上诉认为,连某私自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与实际造成物损价值不一致,施救费没有产生,不认可鉴定费,鉴定程序不合法。提供证据:当地某车辆售后服务部维修店出具证明,证明维修相同部位的费用为5000元。 连某辩称,鉴定机构通知王某到场参与鉴定,王某表示放弃,一审时也未提出重新鉴定。鉴定程序和结论合法有效,各项花费也有证据支持。王某所提供证据与本案车辆非同一型号、也不是同等程度损伤,且该证明只是建议。 张某述称,修车费用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事故车辆自行开离现场,没有施救,损失鉴定不符合实际情况。 本案争议焦点:关于本次事故车辆维修费如何确定?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车损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连某所主张的车辆损失有《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书》、修车发票,可以认定车损数额。连某还提供了车辆拖救费发票。王某上诉所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且一审未申请重新鉴定,各项上诉主张无事实及证据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组织委托车损鉴定结论,如无充足的相反证据证明,一般为合法有效,且与实际花费票据相一致的,法院一般予以认定车辆损失,如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申请重新鉴定。笔者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切忌不管不问,应当及时参与事故处理程序,合理充分行使权利。
文章分类:
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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