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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拉人进群卖货,这俩年轻人被判重刑发表时间:2022-09-08 17:56 微信拉人进群卖货,这俩年轻人被判重刑 为非法牟利,建微信群卖小视频 2016年7至8月、2017年1至4月,被告人李某国(男,30周岁)为了赚钱,使用昵称为“专业定制115网盘”、“一手资源”等微信号建立多个微信群,向每明微信用户收取10-15元会费拉入微信群,上传1256个淫秽视频(以下称“小视频”)供会员观看,还在群里售卖115网盘信息,共牟利约8000元。 2016年7至8月、2017年1至4月,被告人宣某阁(女,26周岁)使用昵称为“深海里的星星”缴纳会费加入被告人李某国建立的微信群,观看小视频后,为了赚钱,从被告人李某国处购买115网盘,将1077个小视频转发至自己建立的名为“午夜看片”、“30进群”等微信群,以10-30元价格拉入成员观看,牟利约10000元。 为侦破案件,警察交会费秘密入群 2016年7月份,濮阳市公安机关盯上了这俩犯罪嫌疑人,缴纳会费,秘密进群,监控被告人李某国和被告人宣某阁在群里的一举一动,固定证据。同时记录购买小视频的微信用户,收集证人证言。于2017年4月收网,抓获两名被告人。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国、宣某阁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国、宣某阁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情节特别严重不当。本院认为,虽然李某国、宣某阁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的淫秽视频的数量均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但是结合二人的作案时间较短、发布的淫秽电子视频片段时长短,传播范围限于微信群、获利较少,且二人均系初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精神,遵循罪责性相一致的原则,本院认为李某国、宣某阁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李某国、宣某阁的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且二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的从轻处罚情节”,该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二辩护人另提出“李某国、宣某阁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本院认为,二被告人通过微信群这种即时通讯工具,向手机微信用户收取少量费用观看淫秽视频,从中牟利,在短时间内集中传播淫秽视频达千余个,对人们的思想、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具有极大的腐蚀和破坏作用,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不缓刑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国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宣某阁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1部、苹果牌6型、苹果牌5型手机各1部,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由扣押机关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银行卡、身份证由上述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四、被告人李某国、宣某阁各自违法所得8000元、1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08-29)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06-25)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 本文案例来自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书,部分内容有删改。
文章分类: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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