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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6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 法发〔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业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修订刑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步骤引起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修订的刑法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正确贯彻执行修订的刑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广大审判人员学习修订的刑法。修订的刑法认真总结了17年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刑法的立法经验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突出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适应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现实需要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常见、多发罪作了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对新出现的需要追究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制度作了修改、完善是一部更加科学、统一、完备的刑法典。各级人民法院要制定学习计划,采用各种形式,不断深化学习,真正学懂、弄通。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修订的刑法的宣传活动。修订的刑法是司法机关打击和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并将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优势通过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修订的刑法的宣传工作。

三、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于修订的刑法实施前发生的行为,10月1日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修订的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对于修订的刑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案件,实施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适用原审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

四、修订的刑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仍然应当依照现行刑法和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决定、补充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应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五、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六、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宣传和贯彻修订的刑法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对遇到的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重大、疑难问题要注意收集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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