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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6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2012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

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

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2〕9号


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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