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许鑫律师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至周日 :9:00-17:0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3525588847
邮箱:ujnxuxin@163.com
文章详情

孩子在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才出生的,能否索要赔偿?

发表时间:2022-09-08 17:53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孩子在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才出生的,能否索要赔偿?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那么,如果受害人配偶怀孕之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孩子才出生的,孩子还能索要赔偿吗?我们通过一起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民事案件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

2012年3月9日,王某(男)驾驶自有轿车沿高速公路行驶,追尾碰撞解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及乘员孙某二人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该货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解某为实际车主,并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解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王某及孙某各自家属赔偿共计59万余元。2012年10月10日,王某女儿王某芳出生,经DNA鉴定,王某系王某芳的生物学父亲。

王某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某、保险公司、运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生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前述人员因受害人受伤或死亡造成的必要生活费损失。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死亡的,人死神灭,自己不可能精神受损害,但是受害人的死亡会给其亲属造成精神打击,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赔偿给亲属的,这些亲属指的是与死者关系较近和共同生活的亲属。

二、死亡赔偿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死亡赔偿有统一的认识,即死亡赔偿(含死亡赔偿金、受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三、胎儿是不是赔偿权利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方面实行特殊保护。

四、原告王某芳没有索要赔偿的权利。

结合本案,由于受害人王某死亡时,王某芳尚未出生,并不是死者王某生前的实际受抚养人,王某的死亡并未导致王某芳的利益现实的受损,因此不存在受扶养人生活费损失。此外,父亲王某的死亡也不会给女儿王某芳造成精神损害,因此原告王某芳没有索要赔偿的权利。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某芳的诉讼请求。

笔者观点

本案判决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但事实上死者女儿从一出生就失去了父爱,其预期利益(如果受害人没有死亡,女儿理所当然能够得到父亲的经济支持)得不到保障。这也是现行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的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