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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6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

管辖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4号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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