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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6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2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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