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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的法律常识

发表时间:2022-09-04 17:07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关于加班费的法律常识

1、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2、可以调整每周工作天数,但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须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5、怀孕七个月以上或者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

6、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1.5倍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当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不宜安排补休,应支付3倍工资。

7、加倍支付工资的基数不按基本工资计算,而以当月实发工资为准。

8、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按应付金额的0.5倍~1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谁主张,谁举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但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比如,劳动者提交初步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考勤制度,但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那么就应当确认存在加班事实。

10、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考勤情况保存两年。也就是说,超过两年的,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谁主张,谁举证)

1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随时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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