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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5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

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5号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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