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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该不该向银行支付滞纳金和违约金?

发表时间:2022-09-04 16:55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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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该不该向银行支付滞纳金和违约金?

   

不少年轻人都喜欢超前消费,银行信用卡业务炙手可热。当然有借就有还,持卡人严重逾期时,银行必然会采取措施,向法院起诉是常见措施之一。届时,银行不仅仅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年费等,还会要求持卡人支付滞纳金、违约金。那么问题来了,究竟法院是否支持索要滞纳金和违约金,我们通过案例简要分析。

典型案例

2014年8月4日,张某向中国银行申请信用卡,中国银行依约向张某发放了信用卡。截止2017年8月25日,张某尚欠中国银行7万余元,应收利息1万余元。中国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清偿信用卡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共计11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应当遵守约定,按时归还应还款额,逾期不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本金和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原告中国银行主张的滞纳金和其他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偿还本金和应收利息共计9万余元。

相似案例

1、原告:中信银行

被告:范某

发卡日期:2016年7月6日

起诉日期:2017年4月10日

诉讼请求: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

判决内容:支持本金、利息、违约金

判决理由: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2、原告:广发银行

被告:范某

发卡日期:2014年1月20日

起诉日期:2015年1月31日

诉讼请求:本金、利息、滞纳金

一审判决内容:支持本金、利息、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广发银行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日期:2017年6月20日

二审判决内容:部分改判,利息和滞纳金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判决理由:金融借款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年息最高24%的规定

3、原告:浦发银行

被告:郭某

发卡日期:2015年7月12日

起诉日期:2017年5月10日

诉讼请求:本金、利息、滞纳金(截止2016年12月31日)、违约金(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0日)、分期手续费

判决内容:支持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

判决理由:滞纳金不符合相关金融法规及规定,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4、原告:交通银行

被告:曹某等142人

诉讼请求:本金、利息、滞纳金(截止起诉日,根据判决内容推算,应为2017年某日)

判决日期:2017年7月28日

判决内容:支持本金、利息、滞纳金(截止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滞纳金不支持)

判决理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17年1月1日后的滞纳金不予支持。

5、原告:郑州银行

被告:魏某

发卡日期:2015年9月21日

起诉日期:2017年2月16日

诉讼请求:本金、利息、年费、滞纳金、违约金

判决内容:支持本金、利息、年费

判决理由:滞纳金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没有约定违约金,不予支持。

6、原告:建设银行

被告:赵某

发卡日期:2014年12月31日

起诉日期:2017年8月31日

诉讼请求: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以后的按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一审判决内容:支持本金、利息、其他费用

建设银行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日期:2017年11月30日

二审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建设银行自认利息已经包含了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能够弥补实际损失,另外主张的滞纳金实为违约金,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利息损失和滞纳金不应并行适用,因此对滞纳金不予支持。

7、原告:民生银行

被告:李某

发卡日期:2015年1月18日

起诉日期:2017年7月13日

诉讼请求:本金、利息、违约金

判决日期:2017年8月7日

判决内容:支持本金、利息(截止2017年7月13日)、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

判决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透支利率上限为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实质上属于违约金范畴,相加后不能超过年利率18%。

8、原告:农业银行

被告:赵某

发卡日期:2013年1月15日

起诉日期:2017年9月15日

诉讼请求: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

判决内容:支持本金、利息、消费手续费

判决理由:逾期还款违约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总结

以上案例为国内九家商业银行在郑州地区法院起诉的真实案例,根据判决结果我们发现,只有三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支持了滞纳金或违约金:1、中信银行支持了违约金(其实是变相的滞纳金,笔者认为这与其发卡时间有关)2、广发银行支持了全部滞纳金(笔者认为这与起诉日期有关);3、交通银行支持了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滞纳金(笔者认为这种判决较为合理)。

法律分析

1、为什么部分案件支持了滞纳金或违约金?

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该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依据这个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滞纳金的计算失去了法律依据。

我们再来分析上述三个案件。中信银行的发卡时间在2016年7月,笔者推测,这时中信银行已经根据《通知》对信用卡合约内容进行了调整,换汤不换药,“滞纳金”摇身一变成了“违约金”,因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广发银行的起诉时间在2015年,当时《通知》还没发布,因此其滞纳金的主张也得到了法院支持。交通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法官的做法最为妥当,《通知》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的滞纳金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2、So,要不要支付滞纳金和违约金?

笔者查询了几家商业银行的相关政策,部分银行在《通知》发布后就对信用卡合约内容进行了调整,在符合《通知》精神的前提下,继续争取利益最大化。那么,对于通知之前发放的信用卡怎么处理?银行通过不同途径发布了公告,宣告对信用卡合约进行变更。笔者认为,这种变更实际上是合同的单方变更,对持卡人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果,因此,不必支付滞纳金。对于通知之后申领的信用卡,相信各商业银行都采取了一定的应对措施来弥补这一损失,具体可以查看和发卡行的合同约定内容。

3、法院支持诉讼请求的前提是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取决于两个因素:(1)是否存在事实依据;(2)是否有相应法律规定。举个例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我们都懂的道理,但放在法律框架内应当这样分析:首先,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对合法债务予以保护;其次,法官能够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确信合法债务真实存在,满足这两个两件才能得到支持。具体到本文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之所以多数法院不支持滞纳金和违约金,无外乎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即不存在滞纳金或违约金的合同约定;法律依据,即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保护相应的滞纳金和违约金。

4、我们能否以年利率24%的规定抗辩信用卡逾期后产生的高额费用?

信用卡纠纷实质上应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范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区分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据此,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24%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信用卡纠纷案件。但是,不论滞纳金还是违约金都是违约责任的范畴,兼顾公平原则,持卡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调整违约责任,使之不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

另外,在工作中,不少当事人向笔者咨询,欠小额贷款公司的钱,利息太高无法负担。实际上大部分贷款公司并未经过审批,不能向不特定多数人经营贷款业务,当然更多是采取贷款公司作为中介人介绍借款或者由贷款公司的指定特定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成立借款法律关系(并且恶意制造违约,套路借款人)。这些都不能认定为金融借款,仅能作为一般民间借贷,应当适用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规定。

笔者提醒

借款一时爽,还款求爹娘,这都是贷款人的真实写照。即便确实需要借款,也要仔细审查借款合同内容,对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借款逾期的严重法律后果能有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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