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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20076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629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3号


2007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0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条 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破坏重要军事通信三次以上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毁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不构成盗窃罪但破坏军事通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

本解释所称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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