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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201010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4号


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8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近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

第二条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四条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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