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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没感情了、过不下去,就能离婚吗?

发表时间:2022-09-04 16:53

性格不合、没感情了、过不下去,就能离婚吗?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指的是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等事项有妥善安排,并做成离婚协议,带着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照片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婚姻方能解除。

诉讼离婚,指的是其中一方不愿离婚,或者双方均愿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有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其中一方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生效后,婚姻方能解除。

协议离婚,只审查双方是否自愿,不审查离婚理由。因此,我们只讨论诉讼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纠纷,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也就是说法院要通过要求离婚的一方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并且无法调解和好,只有满足这一前提条件,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

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价值判断,感情破裂一定是由某些原因或者具体事件所导致。

当事人在咨询离婚问题时,我们首先会问为什么要离婚。不少当事人都会回答“性格不合”、“没感情了”、“过不下去”之类。实际上这些理由都是主观的评判,而不是客观事实,无法作为“感情破裂”的标准。

维护家庭稳定,就是维护社会稳定,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也会考虑这一因素。如果已经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好几年了,孩子都有了,也不存在重婚、家暴、赌博、虐待、犯罪等极端情形的,一般不会判决准予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可以准予离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互相履行夫妻义务是构成婚姻关系的实质要素,如果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那么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实出了问题,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也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总而言之,感情破裂,一定存在客观事实原因,或者会通过客观的事实表现出来。仅仅口头表示“性格不合”、“没感情了”、“过不下去”,不足以认定“感情破裂”,也就无法通过法院诉讼达到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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