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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15日      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于2001年9月17日发出《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对于符合《通知》的要求但是已经依照我院于2001年5月1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能否根据《通知》精神再审改判等问题。为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解释》公布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已作出生效裁判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生效裁判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并依照《通知》规定的精神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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