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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

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1〕2号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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