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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的当事人,律师就是要拉黑

发表时间:2022-09-04 16:41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许鑫律师(680).jpg

对于这样的当事人,律师就是要拉黑

感谢国家,感谢领导,小编也有幸能享受八天的法定节假日,本来可以放松放松的,偏偏今天的一件小事就使得小编很不开心。

急事请打电话

昨天晚上九点多,打开微信,看到有个添加微信好友的,就通过了,发现该好友在八点多就开始打招呼添加好友,连续打了六次招呼“咨询”、“咨询”、“咨询”、“咨询”、“许律师,您好”、“许律师,您好”,这一定是碰到急事了,然而通过好友请求这就没下文了。

请尊重律师的时间

今天上午九点多,小编睡到自然醒(其实是家里来亲戚了),打开微信,看到有该好友在凌晨将近六点时发的微信留言“您好,许律师”、“可以向您咨询几个问题吗?”。当然可以了,律师也需要适当进行参加普法活动。但这时是九点半多了,小编在外边吃早饭,就回复了一句“十点打电话13525588847”。为什么小编要给定一个时间,因为小编这里不是市长热线(市长热线也不一定是36524小时在线)。然而,小编等到十点,甚至直到现在都没有接到该好友的咨询电话。后来小编将与该好友的微信聊天记录(就是指上边那九句)截图,抹掉对方昵称和头像,发到了朋友圈,并注了文字说明“不正确的时间,不正确的地点,不正确的人,注定办不了正确的事情”。

在当事人不愿意给律师看任何关于所咨询问题的文字或图片资料时,不考虑咨询质量的前提下,电话咨询往往效率最高。当然有个别当事人为了节省那点电话费而坚持微信或者QQ咨询,反正小编讲话是比打字要快的,能五分钟十分钟解决的事情,为什么要花费半个小时甚至一个小时呢?对于坚持微信或者QQ咨询的,我最直接的想法是“这个当事人的事情不急”。

请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找正确的人,办正确的事。

为什么这么说?首先,有晚上八九点、凌晨五六点问事情的吗?谁不需要休息?不顾及节假日休假,最起码也应该知道晚上要休息的吧。其次,小编包括大多数同行都认为当事人到律所当面咨询效果是最好的,律师能充分倾听当事人陈述事实、分析证据材料,给出更加精准的解答;最后,在我国,广义的法律(法律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9、非正式法侓渊源。从这方面来看,中央和地方均可以制定法律。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知晓中央包括地方的所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大多数律师只知道中央包括自己所在地区的法律规定。从该微信好友详细资料显示,其所在地区为辽宁铁岭。辽宁省、铁岭市有关机关都可以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法律。根据小编的经验,几乎所有当事人咨询的问题多多少少都带有一定的地域性。因此该好友对小编来说不是正确的当事人,小编对该好友来说也不是正确的律师。

这也就是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找正确的人,才能办正确的事。

作为一个咨询者,应有最起码的礼貌。

接着叙述,下午三点左右,小编打开微信,仍然没有接到该好友电话,也没有收到任何微信回复,浏览朋友圈,发现该好友竟然在朋友圈发了与他人就餐的图片。有时间玩手机,没时间回复微信或打电话???不好意思,小编的手机也会越来越卡的,也需要定期清理好友的,小编不接受这样的咨询者,删除了该好友。

然后没过一会儿小编就再次收到该咨询者的好友请求,几条打招呼内容大致为以下几项:第一,质问小编微信截图发朋友圈没有经过其允许,应当删除该朋友圈内容;第二,其是学生,小编一个大律师不应该与其计较;第三、其不知道我规定的时间,不知者无罪。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小编认为该截图内容不涉及隐私内容,社会公众也不可能从该截图知晓具体是哪个当事人向小编具体咨询了什么事情。因此在微信朋友圈分享该截图并不侵权。法律无法与具体案例相分离。如果这也算侵权的话,那么法学院老师们就没法上课了,法官们判完案件也不能上传判决书到裁判文书网了,司法考试也不用考案例题了。对与错并不是处理事情的唯一标准,所以小编删除了该朋友圈内容。其次,对于第二个问题,该当事人自认自己是先关注了小编的微信公众号,继而加了小编的微信。从小编微信公号后的后台分析来看,该当事人关注公众号之后,就立即根据提示回复数字3”获取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该当事人却说自己是一名学生。一个学生来咨询婚姻家庭问题?当事人你的微信昵称为什么却带有“招代理”这样的词汇?小编只能呵呵了。作为一个受过相当教育的人,就如此不礼貌?最后,对于第三个问题,的确,初次法律咨询的当事人大多数不会事先知道小编的时间安排,更不可能在正确的时间咨询问题。但是,小编给当事人安排了确定的咨询时间,并且在小编删除改当事人后,当事人再次添加好友打招呼质问时,小编也再次建议其立即打电话咨询。难道当事人没看到小编给其安排的时间吗?难道有时间发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就没时间直接打电话或者留言描述问题,或者回复微信吗?

啰啰嗦嗦这么多,该当事人仍然没有解决自己的法律问题,小编的时间、精力和休假的心情却被其浪费了。

对于不把自己的事当回事的,律师也不可能把你当回事。提供法律服务也不是法定义务,优质客户是各行业的追求,客户不优质,就培养优质。

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的义务吗?

事实上,除了法律援助、公益法律咨询、论坛等形式的法律咨询,律师一对一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都是一种商品。商品的基本属性就是价值和使用价值。法律咨询服务对当事人来说是有用的,同时耗费了一定的劳动时间(脑力劳动也是劳动的一种)。从这个方面来说,法律咨询当然是一种商品,还应当是一种价值不菲的商品。收取合理费用后,提供法律咨询就是律师的义务。

这里所要说的是是否有义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就小编个人来说,小编从业经验尚有不足,需要更多的学习,更多的案例来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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