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许鑫律师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至周日 :9:00-17:0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3525588847
邮箱:ujnxuxin@163.com
文章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2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

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22号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