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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2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

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      法〔199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必要时及时纠正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冻结、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错误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或者裁定送达本系统地方各级或下级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限期纠正。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上级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定有错误的,可在收到该决定或者裁定之日起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复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有权直接向有关银行发出法律文书纠正各自的下级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有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到此项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不得延误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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