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许鑫律师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至周日 :9:00-17:0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3525588847
邮箱:ujnxuxin@163.com
文章详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2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7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

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79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