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许鑫律师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至周日 :9:00-17:0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3525588847
邮箱:ujnxuxin@163.com
文章详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2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

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


(1998年7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85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812号《关于服刑犯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犯罪,如果罪行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罪犯是在犯罪地被捕获的,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案件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暂予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罪行是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被继续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期间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11月26日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