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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用他人长话账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发表时间:2022-10-01 22:50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盗用他人长话账号案件如何定性

问题的复函


1991年9月14日


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8月16日函询我们对盗用他人长话账号行为的定性意见。经研究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一般来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是否都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公安部法制司

关于盗用他人长话账号案件如何定性的函


1991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安徽省公安厅就一起盗用他人长话账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请示我部。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葛春生,26劳改释放人员现无业。葛春生从一朋友处知道被害人年经宝的长话账号。1991年1月至6月间葛春生用此账号多次给香港的妻子打长途电话用去被害人电话费6000余元。

安徽省公安厅对此案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构成盗窃罪;二是认为构成诈骗罪。经研究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因为第一所谓诈骗的行为是指被告人采用欺骗的手法使账号所有人产生错觉而主动提供其使用是受骗上当的结果。这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而此案中的被告人并未向邮电局提供假账号或者采用欺诈方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采用盗用他人账号的方法实施犯罪实际被侵害的对象是账号被盗用的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基本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使被害人遭受了损失并有秘密窃取的行为,此案与其他盗窃案不同的是行为方式上有一些不同,所以可以考虑按盗窃罪来处理。此案系实际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定性问题我们也拿不准,故送你院征求意见,望尽快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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