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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2-10-01 22:31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8月26日      复〔1987〕3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粤法刑经文字第42号《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霍无法追缴的应责令被告人退赔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只能在其个人应有部分的范围内责令被告人退赔。

二、如果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的义务。

三、如果被告人对责令其本人退赔的违法所得已无实际上的退赔能力但其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法院也可考虑具体情况收下其亲属自愿代被告人退赔的款项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

四、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已作了退赔的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五、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执行属于以上第一、二两种情况的法院可以接收退赔的款项;属于以上第三种情况的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法院不应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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