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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表时间:2022-10-01 22:29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3年8月31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8月12日鄂法研字〔83〕第19号对《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即:对被错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间“脱逃”的行为可不以脱逃论罪判刑;但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判刑;对被错判已服刑的日期与后来犯罪所判处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

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的请示

1983年8月12日      鄂法研字〔83〕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陈会群抢劫案刑期折抵问题请示我院。经我院研究后认为没有把握答复特请示如下:

陈会群于1976年3月30日因抢劫一案经武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0年5月服刑期间脱逃被沙洋人民法院加刑一年。于1982年3月13日又脱逃持刀拦路抢劫被武汉市中级法院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加上前罪尚未执行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上诉后因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武汉中院指令武昌县院对陈的抢劫前案进行再审。经武昌县院再审后撤销了1976年以抢劫罪判处陈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宣告陈无罪。武汉中院根据上述情况除认定陈犯“脱逃”罪已失去前提不能成立外但陈在“脱逃”后的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故判处陈有期徒刑八年。但陈因前案错判已服刑六年四个月又七天后来的犯罪与前案的错判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该院请示可否在这次判处的有期徒刑中如数折抵。如不能折抵其原错判而执行了的刑期应如何处理。

经我们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14号文的规定我们认为陈会群原被错判服刑与后来犯罪的行为并非同一行为因此其刑期不宜折抵。但考虑到陈原因错判服刑而“脱逃”又犯罪的这一事实在量刑时可相应酌情从轻或减轻。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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