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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婚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发表时间:2022-09-04 13:36

最高法公布婚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导读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本篇整理了其中13个婚姻纠纷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并附上相关权威案例和立法观点,以飨读者。

婚约财产纠纷

1.夫妻双方办理登记结婚且共同居住生活,要求离婚的,彩礼不予返还

——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2.彩礼给付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

——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约当事人一方按照当地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送给另一方的数额较大的贵重物品应认定为彩礼。当事人双方订婚后又因故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纠纷

1.因婆媳关系等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官应考虑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因婆媳关系等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应视为感情尚未破裂。

2.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而没有直接经济收入的女方可要求给予一定经济帮助

——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纠纷案件中,若女方牺牲自身事业而照顾家庭、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法院应充分查明事实,对确实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经济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3.夫或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系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生活无法自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双方只能诉讼离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4.婚内财产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情形时,为有效协议

——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且无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时,协议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离婚后财产纠纷

1.夫妻一方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仍享有所有权

——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离婚后仍然享有所有权。

2.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的一方,可以少分或多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

3.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无权予以撤销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否则将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4.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案例要旨: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姻期间出轨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因一方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的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行为,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案例要旨:家庭暴力问题是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探望权纠纷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离婚后,为了照顾子女正常生活、增加父母子女沟通交流、减轻父母离婚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案例

1.婚姻当事人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 年第 12 期(总第 182 期)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沈某诉陶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本着衡平现有利益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割。

案号:(2007)浦民一初字第 384 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 年第 1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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