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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从事顺风车业务为由拒赔?发表时间:2022-09-11 15:09 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从事顺风车业务为由拒赔? 【案例简介】 李某潇为其名下汽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者险,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业,被保险人为李某潇。商业险保单“重要提示”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通知保险人”。前述条款系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名称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该条款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部分第八条第(五)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由此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8年12月17日,李某潇驾驶车辆在海淀区某路口与宋某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李某潇负全责。 事故发生时,李某潇在“嘀嗒出行”接了顺风车订单,正处于该订单行程中。 李某潇的车辆维修花费67729元,宋某强的车辆维修花费66753.90元,均由李某潇垫付。 李某潇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平安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李某潇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李某潇将平安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损失134482.9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顺风车是指私人小客车合乘,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 本案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潇有固定职业,不以顺风车业务谋生,该顺风车行程的始发地与其工作地点接近,目的地与其居住地接近,乘车费用的多少也不由李某潇决定。此种情形下,李某潇驾驶运送搭乘者的行为应界定为顺风车,不具有营运性质,平安保险公司关于李某潇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潇的全部诉讼请求。 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李某潇通过“嘀嗒出行”平台发布行程,载客并收取对价,已属于网约车性质,涉案车辆登记为非营运,现性质已经改变。另外,根据事发时间为夜晚及载客过程中必然需要进行沟通和对陌生环境辨识观察等因素,足以导致精力过分的耗费、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继而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事实上李某潇收取的费用超过了行程的实际成本。故平安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摘要】 顺风车通过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方式,达到缓解拥堵、方便出行的目的。从事顺风车是否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收取费用情况、车辆行驶区间、车辆所有人职业状况以及接单频率等情况予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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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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