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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情势变更是什么意思?

发表时间:2022-09-10 23:41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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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情势变更是什么意思?

导读

情势变更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旨在通过法律干预的方式调整民事法律关系,避免各方当事人利益明显不公平。

法律规定

情势变更制度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失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两者的变化主要有:

①“客观情况”改为“基础条件”。对于该处修改,笔者认为只是文字表述的区别,并无实际意思上的改变。

②删除了“非不可抗力”。将普遍意义上“不可抗力”也纳入情势变更制度范畴。

③删除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民法典中有六个条款提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不同法律关系中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因及相应法律后果进行了细化,其中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④将合同变更权、解除权仅仅赋予“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一方。之前曾经出现一个事件,开发商严重逾期交房,满足合同解除条件,但房价已然大涨,业主还未要求解除,开发商却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其目的不言而喻。

⑤须“在合理期限内协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情势变更事由,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并寻求协商空间,而不是独自长戚戚,很长时间以后才起诉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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