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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2022年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3-06-23 17:54作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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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2022年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31 15:14:07

案例一:谭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能动司法促进家校和谐

基本案情:谭某某与肖某某系郑州某初中同班同学,足球课上两人发生碰撞,谭某某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36000余元,就医疗费承担问题,谭某某、肖某某的家人及学校三方协商多次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经过庭审调查,查明校方在足球课上的安全提示方面已尽到校方义务,谭某某和肖某某作为足球课参与者,均无明显责任。法院在庭前、庭后多次调解,促成三方就医疗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校方在购买的保险范围内承担部分医疗费,肖某某承担部分营养费,谭某某自担部分责任,三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体育运动既有助于学生增强体质,也可以促进其身心愉悦,同时类似足球等团体竞技项目,可以培养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竞技类项目在练习过程中,伤害有时不可避免。出现纠纷时,如果一判了之,即便法理上说得通,社会效果不一定好。本案中,校方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如果认定校方负主要责任会使其在今后组织体育教学活动时心存畏惧。认定受伤的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则不符合情理。认定正常参与体育活动的肖某某承担责任,对其也不公平。法院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促成三方握手言和,校方不再对组织体育活动心存芥蒂,孩子们也能更好地享受体育运动带来的快乐,家校和谐,方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案例二:张某某猥亵儿童案——网络交友陷阱多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不满14周岁)并相约见面。第二日上午11时许,张某某在明知王某某为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情况下,在中牟县某公园的一个公厕内,采取搂抱、亲吻、抚摸等方式对王某某进行猥亵。王某某回家后告诉其母亲,其母亲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对王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网络交友为切入点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性侵的案例。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手机现象严重,加之涉世未深,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极易迷失自我,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便捷和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实施的犯罪数量有所增加。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未成年人在遇到侵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案例三:张某某故意伤害罪案——教职人员应当注意教学方法

基本案情:2021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某武术学校练功场内,因其学生渠某不服管教,用手将被害人渠某鼻部打伤,后经鉴定,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事后,张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渠某谅解,张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某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辨别是非能力不足,对老师的管教容易产生抗拒情绪。鉴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提醒从事教育培训的学校教职人员、校外培训机构的辅导人员应当端正心态,因材施教,采取合适的教育方法进行引导,切莫采取体罚的方式,导致与本案类似的严重后果发生。

案例四:张某某故意伤害罪案——同学之间要多包容礼让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16岁)在新郑市某学校宿舍内,与被害人曾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引起厮打,造成被害人鼻部受伤,经鉴定,曾某的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后张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曾某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青少年心智发育不够健全,情绪管理能力较差,加之法律意识不足,情绪激动下会做出害人害己的行为。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提醒未成年人,同学在校期间朝夕相处,发生小摩擦在所难免,要懂得包容礼让,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案例五:吴某、耿某拐卖儿童罪一案——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吴某、刘某(已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耿某,将自己刚出生的女婴以5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范某(已另案处理)。2021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与刘某联系被告人耿某,将自己刚出生的孩子以3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牛某,因医院报警被公安机关制止。

裁判结果:被告人吴某、耿某结伙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二被告人实施的第二起犯罪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深恶痛绝,党和国家对此类犯罪高度重视,部署了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对此类犯罪全链条、全方位清剿。本案被告人吴某两次拐卖亲生子女,被告人耿某予以协助,行为性质恶劣,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及犯罪链条上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已另案处理)进行严惩,严格落实党中央“打拐”工作部署,有力回应了人民的呼声,对不法之徒起到极强的震慑作用。

案例六: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校学生要摒弃不劳而获思想,远离“两卡”收购贩卖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底,张某某(已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朱某某收购电话卡。2021年4月底至5月,在河南省某学校,被告人朱某某以每张7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向同学李某、邓某等人收购电话卡,并将本人的三张电话卡及收购所得的十九张电话卡交给张某。被告人朱某共获利120元。后经查证,朱某某卖出的电话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涉及诈骗金额14万余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知晓通信电话卡不能出售、转让的情况下仍收购、出售电话卡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被告人朱某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会调查情况,对其适用缓刑。故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两卡”违法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和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被告人朱某某系在校学生,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对违法犯罪的后果认识不到位,加上不劳而获的不良思想,失足走上犯罪的道路。法院经过社会调查,了解到朱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依法判处朱某缓刑,体现了少年审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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