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许鑫律师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至周日 :9:00-17:0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3525588847
邮箱:ujnxuxin@163.com
文章详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来承担?

发表时间:2023-03-16 10:50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来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