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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还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发表时间:2023-01-05 15:42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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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还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案情简介

张某姗于2017年8月12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该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张某姗的执行异议,后张某姗向该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张某姗的诉讼请求,张某姗不服,提起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张某姗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决某房屋归其所有,诉讼费、律师费由李某、刘某、某公司负担。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姗的起诉,张某姗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张某姗提起执行异议,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前述法律规定相悖。本案张某姗已经提起过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程序已经结束,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律师提醒

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只能选择一种救济途径。因此,当事人一定要认真考虑选择哪种救济途径更容易解决问题,避免浪费时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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