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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产生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应当归谁?

发表时间:2022-12-15 22:39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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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产生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应当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那么,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到底应当归谁呢?

案例简介

吴某刚为某机关下属企业退休员工,在职期间企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7月6日,吴某刚因病去世。其子吴某伟的配偶李某英持吴某刚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簿等手续到社会保险中心领取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共计七万余元。吴某伟的姐姐吴某芳认为前述款项有自己的份额,在与吴某伟夫妇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吴某伟夫妇向吴某芳支付前述款项的一半。

法院审理

被告吴某伟夫妇辩称,吴某芳未尽赡养义务,一直是吴某伟夫妇照顾父亲的日常生活起居。期间,吴某刚多次走失,是吴某伟夫妇找回。夫妇二人并非恶意占有医保卡、工资卡等,而是担心父亲走失过程中丢失证件,其二人才代为保管。夫妇二人已经将葬礼的一部分给了姐姐,姐姐不应再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告吴某芳对被告吴某伟夫妇的前述辩称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丧葬补助金系死者单位发放的用于处理丧葬事务的费用。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其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由于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抚恤金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原告父亲的去世,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一种精神打击,原被告同样承受了精神痛苦。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酌定二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为宜,原告要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相关财产的处理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希望原被告之间能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消除误会,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

律师工作

本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本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付出一定的工作。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与继承纠纷案件类似,本案需要证明:1、老人死亡;2、近亲属情况;3、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存在及数额多少,此外,还需要证明被告夫妇领取并占有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原告能提供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老户口簿、父亲生前单位提供的档案,这些证据远不足以证明前述全部事实。因此,本律师指导原告到父亲生前单位开具了亲属关系证明,用于证明父亲的死亡情况和近亲属情况。本律师到二被告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调取了死者和二被告的身份信息,到社会保险中心对死者的死亡待遇领取情况进行了解,该中心工作人员告知需要提供司法机关的调查手续才能进行查询出具材料。准备好立案材料后向人民法院网上立案,但多次修改一直未能通过,虽然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早已三令五申要求实行立案登记制,但基层法院在审查立案申请时仍然是“实体审查”,经本律师多次与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立案。待本案分配了承办法官后,本律师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由本律师持令向社会保险中心调取证据,顺利获取了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死亡待遇领取手续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老人死亡及相关死亡待遇的领取情况。本律师按时参加了法院组织的庭审,与二被告进行了辩论,庭后与原告沟通开庭情况,进一步核实案件有关事实,向法院提交了代理词,陈述本案的相关事实情况,补充提交材料,发表律师代理意见。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律师提醒

丧葬补助金是用于处理丧葬事务的,谁垫付归谁,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和精神抚慰,产生于死后,不属于遗产,属于近亲属共有。共有物的处理原则一般是平均分割,但人民法院在处理抚恤金这种特殊款项的分割时,往往会考虑近亲属对死者的照顾情况、近亲属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因为,平等、公平、公正都是法律所追求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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