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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不交房租,房主能否强制搬出?

发表时间:2022-11-27 12:51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租户不交房租,房主能否强制搬出?

关键词:租赁合同   合同解除   权利义务

案情简介

2001913日,郭某以同信公司名义与国文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同信公司租用国文公司名下的的四间房屋经营药房,租期为2001101日至2002930日,月租金2200元。2002229日,郭巧云以同信公司名义与国文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的四间房屋变更为三间,租期变更为200232日至200331日,月租金变更为1200。到期后,双方未续签。

20031月,德利公司收购国文公司全部资产。20031026日,德利公司书面通知郭某,要求补交房租并变更租赁合同,郭某未予理会。20031029日,德利公司向郭某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2004517日,德利公司将郭某正在经营的房屋拆除。

2004716日,郭某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德利公司赔偿因房屋拆除造成的药品、柜台、货架、营业收益等损失共计13.5万元。

法院审理

经金水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德利公司赔偿原告郭某药品损失6万元,返还价值2.5万元的柜台、货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历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审,最终维持原判决。

律师分析

1、郭某无权占有房屋,应当搬离。

根据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本案中租期内德利公司收购国文公司资产,原租赁合同的履行并不受影响,只是国文公司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德利公司。200331日合同到期后,郭某未搬走,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单方解除。20031029日德利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通知到达郭某,合同解除。郭某占有房屋不再有法律依据,应当及时搬离。

2、德利公司强拆违法,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郭某虽是无权占有,德利公司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受到损害之后允许自力救济,但权利的行使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德利公司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德利公司采用了强拆的做法,既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也损害了郭某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赔偿损失。

3、郭某应对受损财产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郭某提供了药品进货清单、柜台、货架等发票证明了实际损失,得到了支持。对于营业收益,首先,郭某不具有使用该营业场所的合法性;其次,营业收益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固定;再次,郭某也没有提供以前的营业收益税务报表等有力证据,无法证明存在营业损失和具体数额,因此该项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小编提醒

公民权利平等,个人权利的行使以不影响他人权利为前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公民可以通过积极学法确保自己不违法,同时可以准确用法,确保合法高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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