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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究竟有多难?!

发表时间:2022-11-27 12:50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究竟有多难?!

关键词:离婚   抚养权   变更抚养关系

案例简介

张某(男)和王某(女)原为夫妻关系,2015710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张某欣(现年3岁)由王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610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变更原告为婚生女张某欣的抚养权人,并由被告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双方观点

原告张某为支持己方主张,提供一下证据:1、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原告按时支付抚养费;2、证人提交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未尽到看管义务,致使女儿被砸伤,不利于女儿成长;3、照片,证明女儿曾被砸伤;4、调解书,证明双方诉讼离婚,由被告王某抚养女儿张某欣。

被告王某辩称:1、自己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经济能力并不差;2、女儿被砸到,属偶然事件,且原告所申请出庭的证人是该事件的责任人;3、原告曾家庭暴力伤及孩子,女儿一直随自己生活,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女儿成长。被告王某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能力。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1、被告不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不应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诉讼时,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由被告王某抚养婚生女张某欣,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某经济能力并无变化,并未疏于照顾子女,也无其他影响子女成长的情形,且张某欣刚3岁,不以变更抚养关系,因此,应当驳回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2、变更抚养关系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且有正当理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协助行使探视权,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5)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一方有能力照顾子女,没有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

6)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不抚养子女;

7)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将子女交由对方直接抚养,并持续较长时间的;

8)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小编提醒

现实中大量存在因孩子抚养权产生纠纷的案例,夫妻间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内容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后期如无法定理由很难变更抚养关系,离婚需慎重,关于抚养权的考虑则更应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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